刘敏:微信购物若构成经营行为适用新消法调整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兼发言人刘敏今日做客中新网财经频道视频访谈时表示,微信购物如果构成经营行为,则适用消法进行调整。

刘敏表示,微信购物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法律的原定位上讲,网络电视电话购物和微信这种方式,应该都属于远程购物的方式。讲具体的微信是否能够拿消法来调整,可能还需要有关的部门,包括立法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但是从法律道理上讲,应该是一样的,但是这里头有一个具体的实施问题,微信更多的是即时通讯的工具。有的朋友在自己的朋友圈内,熟人圈内帮人家代购点东西,或者买了东西以后,有些东西不适用、或者多余了,利用这种微信朋友圈进行私人之间的调剂,可能不纯粹是一个经营行为,还是用户之间的一种民事关系,这方面更多通过其他的民事渠道来调整。

“但是我们也看到,有一些微信已经成为了一个代购或者购物甚至是一个销售平台,尽管它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具备市场主体法律的主体地位,但是它实际上实施了经营行为,其他的不特定的消费者、不是熟人,通过这个平台实施购物。”刘敏认为,这种行为形成了一个经营和消费的这种关系,应该按照消法来进行调整。

刘敏建议,从电子证据角度来讲,保留通信记录,包括一些语音的,包括一些产品的照片,传递的信息,这是很重要的证据。同时,可能我们也要在支付的过程当中,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或者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这样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利益。“尽管是微信圈里头见了这个东西,不要说出了假冒伪劣的时候钱已经付了,再找人已经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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