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兼职“微商”,公司能否开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商”“网店”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从事微商、开网店等第二职业,其难免会占用工作时间。那么员工使用上班时间兼职“微商”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其开除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7日,李某入职成都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内控基本法》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并组织李某进行了学习和考试。《公司内控基本法》第五条规定,对公司员工严重违反该制度禁止性规定的,公司有权对行为人做开除处理。李某从2019年7月开始从事“微商”售卖减肥产品,曾在上班期间利用公司的电脑售卖产品,也将产品卖给过公司的同事。并在其上司告诫之后,仍然未予以改正。

  10月12日,某科技公司发布《处罚通报》,通报李某利用公司平台资源,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活动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公司内控基本法》诚信廉洁类禁止规定,对李某予以开除。10月20日,某科技公司将《解除李某劳动合同通知函》发送给了公司工会。11月8日,某科技公司通过邮箱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至2019年11月10日。后李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上班期间兼职“微商”,公司能否开除?

 

裁判结果

  某科技公司依据《公司内控基本法》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某科技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内控基本法》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李某明确知晓《公司内控基本法》相关规定,知晓上班期间从事“微商”工作属于《公司内控基本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及重大违规行为,并在其上司告诫之后,仍不思悔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提示

  企业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则员工如果违反规定,企业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同时,也需注意,即使企业对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无禁止性规定,但企业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支付了劳动报酬,作为对价,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微商、开网店的等排他性行为亦违背了忠实义务及职业道德,企业仍旧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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